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0年1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领购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1.收购的货物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单行文件列举的农产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符合领购收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初次领购时,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收购发票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生产能力、生产产品、主要原材料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等,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月(次)领购数量和版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