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1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明电〔2008〕69号)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就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矿山和农牧业基础设施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县外驻县建筑施工企业)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范围,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招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县发改委、水利、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负责督促其按照统一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招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含自建项目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须持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参加招投标。建筑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领取介绍信,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施工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三、县劳动保障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县建设、水利、交通、财政等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与返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建设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一次性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由建筑施工单位提交工资支付表、竣工验收报告及在建筑工地的工资支付公示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将该项目工程无拖欠工资公示证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全额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