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34号)
省直有关参保单位,省电力公司、太原铁路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省电力公司、太原铁路局等企业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省直驻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也可选择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二、筹资标准。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筹资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每年一定。2012年筹资标准为146元/年,其中:单位126元/年、个人20元/年,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划扣。
三、待遇标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支付,应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大额疾病),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四、资金管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账核算,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大额医疗费用资金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医改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事关省直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直有关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足额缴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将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太原铁路局要做好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的衔接过渡工作,确保职工的稳定,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省直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