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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

  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
  六、引进人才学历资料
  毕业证、学位证书及相关学历鉴定或网上查询证明。
  七、引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提供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具体要求:一是符合穗府〔2003〕72号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人才,需按照穗府〔2003〕72号、穗计社〔2004〕13号、穗发改社〔2010〕10号等文件规定提供一定年限的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二是其他人员请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八、资格证书资料
  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请提供初级、中级和高级证书,以及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报名表或评审表。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请提供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年审证明复印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请提供所有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原件),发证机关所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
  九、计划生育证明
  需同时提供原户口所在地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原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在本市居住地街镇(或局级以上主管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有小孩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有两个及以上小孩的则需提供出生证、二胎或多胎生育许可证明和许可依据。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
  十、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已婚者,无论配偶是否同调,请同时提供五、六、八项资料。若配偶属于外国国籍和香港、澳门、台湾籍人员的,免提供五、六、八项资料,但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单方调动意见书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市外,不调方若同意拟调方单方调入广州的,由不调方提供意见并签名(夫妻同调人员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十二、本市合法落户证明
  落户引进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请提供集体户户口薄、引进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意落户证明。落户房产家庭户的,请提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协议和户口薄,以及业主和户主同意搭户证明。落户租赁房屋家庭户的,请提供户口薄,以及业主和户主同意搭户证明。

  附件2
  广州市人才引进申报表(2012年版)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龄)

    年  月  日(   岁)

 

 

身份证号码

                  

学历

 

学位

 

专业

 

毕业院校

 

资格证书类别

与级别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执业资格证书□     助理级□  非助理级□  其他□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资格证书专业(工种)名称

 

资格证书核发机构

  

婚姻状况

未婚  □

离异 □

已婚 □   (结婚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原工作单位

 

引进(接收)单位

 

原户口所在地

 

原户口所属派出所

 

拟落户地址

 

拟落户所属派出所

 

个人简历(请从高中学习经历写起,按时间先后顺序列明学习和工作经历,失业也必须填写)

   

配偶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年龄)

年  月  日(   岁) 

是否同调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资格证书类别、级别和专业(工种)

 

资格证书核发机构

 

现工作单位

 

拟如何安排

 

户口所在地

 

随迁家属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是否在校生

与引进人关系

现户口所在地

 

 

 

 

 

 

 

 

 

 

 

 

 

 

 

 

 

 

申报人承诺和签名:本人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手机):

审 批 意 见

引进单位(具体用人单位)意见

引进单位分管部门意见(市直单位人事部门或区属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话与手机):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话与手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直单位或区人社局)

审批部门(市社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话与手机):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处长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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