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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开发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各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对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并逐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每个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同人同库。各市都要建立并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得自行单独开发。社会保险系统数据的存储空间和硬件设施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六统一”模式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六统一”模式,即: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统一分账、统一稽核。
  (一)统一登记。各级征缴办负责受理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年检等业务。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同级征缴办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同级征缴办重新办理登记,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实行按月(季)申报制度,每月(季前1月)20日前,参保单位到同级征缴办办理次月(季)的缴费申报手续。征缴办在年度基数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核准后办理增、减员手续,相应调整变动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费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征缴办按照规定结算。
  (三)统一基数。征缴办负责按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四)统一征缴。每月(季前1月)23日前,参保单位据《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另文下发),通过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至征缴办在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五)统一分账。征缴办按照“按比例分账,优先考虑失业保险费”的原则,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配、划转至各经办机构,并将相关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传送至各经办机构。对未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优先记足其失业保险费的当期应缴部分,其他险种再按比例分配、划转。
  (六)统一稽核。每年初,征缴办负责召集同级各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召开社会保险稽核联席会议,分管养老保险工作的厅(局)长主持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各经办机构提交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劳动监察主要工作,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对一个参保单位每年只进驻一次,避免多头稽核或重复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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