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拓宽评价服务范围,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评价服务。全省各职称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在认真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省转型跨越发展要求,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国有事业单位中,按照《
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职称评审服务范围。各级负责管理或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工商联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晋人字[2006]47号)规定,做好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00]79号 )规定,做好乡镇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注重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现岗位履职需要,具有相应工种高级工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
3、突出专业岗位特点,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国家颁布的本系列(专业)现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标准,并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晋人字[2004]62号)精神和有关具体规定,结合本地、本系列(专业)职称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评价标准。在修改和完善评价标准时,要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基础,根据岗位特点及人才成长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要突出专业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标准,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艰苦岗位倾斜,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扎根基层,立足一线,投身艰苦岗位。
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属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主要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将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等作为必要条件,并且要将是否有SCI、EI等收录或发表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作为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