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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0〕199号 2010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八条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除文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逾期未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下发本《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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