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4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县级调查队,省统计局局属各单位,调查总队机关各处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9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其中,我省统计局系统可推荐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调查队系统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现将我省统计系统推荐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及其内设机构。
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在职工作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若有新的贡献,则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各市统计局可推荐本地区统计机构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省统计局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
全省各级调查队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推进统计“三个提高”和建设“四大工程”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统计改革、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3.在弘扬“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统计核心价值观和开展“求实、创新、严谨、奉献”统计行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4.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模范践行“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2.拥护并积极参与统计改革,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为推进统计“三个提高”和建设“四大工程”作出突出贡献。
3.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推荐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侯选对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机构、调查队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表彰名额提出推荐对象,在全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