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1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广西税务干部学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本局(含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桂税发〔1994〕39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5〕13号)。
(三)《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1995〕124号)。
(四)《关于非金属矿粉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5〕567号)。
(五)《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1996〕134号)。
(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库存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6〕201号)。
(七)《关于柳州药材站以货易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税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6〕203号)。
(八)《关于对龙胜电力公司服务部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6〕328号)。
(九)《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发〔1997〕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