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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模范践行“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2.拥护并积极参与统计改革,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为推进统计“三个提高”和建设“四大工程”作出突出贡献。
  3.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各地推荐省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测评通过,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机构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局按照分配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推荐工作实际情况,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各地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省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推荐人选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厅(局)级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人选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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