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大统计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统计改革,着力推进“三个提高”,努力建设“四大工程”,扎实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为促进统计事业发展,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省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省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47个,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58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推进统计“三个提高”和建设“四大工程”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统计改革、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3.在弘扬“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统计核心价值观和开展“求实、创新、严谨、奉献”统计行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4.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