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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完善医保政策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床位费标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由每人每天每床7元调整为19元,二级医疗机构由每人每天每床9元调整为25元,三级医疗机构由每人每天每床11元调整为31元。参保患者实际发生床位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进入统筹报销范围;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入统筹报销范围。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床位费标准按照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3万元;

  (二)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50%、55%、60%,调整为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55%、60%、70%;

  (三)增加生育医疗费支出,其中:顺产(含助娩产)300元/人、剖宫产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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