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的通知
(吉政教督字[201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落实《吉林省2010-2012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力争在2012年全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的目标。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指标体系》(附件1),从2011年起,进行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的目的和范围
(一)评估验收的目的。
通过评估验收,落实《实施方案》中“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牵头,根据省定办学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检查验收,促进每所学校落实建设计划,达到省定办学标准”的要求,办好每一所学校,保障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为2012年全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奠定基础。
(二)评估验收的范围。
评估验收范围包括全省公办、民办所有义务教育学校。
具体为: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6个班级以上的非完全小学。
二、评估验收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评估验收的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教育督导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共同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评估验收工作,将评估验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做好评估验收的安排和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精神,求真务实,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形成合力,保质保量、按进度完成评估验收任务。
(二)评估验收的职责分工。
依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县为主的原则,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督导机构牵头进行。在学校自评基础上,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逐校进行评估验收,促进县域内所有学校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省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负责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和相关办法,组织和指导全省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工作。
市(州)要采取抽查、责任区督学参与等多种方式,对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县(市、区)完成对市(州)直属义务教育学校评估验收工作。
三、评估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一)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
评估验收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1.学校设置;
2.校园校舍;
3.装备条件;
4.师资队伍;
5.办学经费;
6.教育教学管理。
每方面内容均以一级指标(A级指标)形式设置,一级指标以下共设28个二级指标(B级指标,其中有4个为否定性指标)。
(二)评估验收的具体方法。
评估验收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进行。《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指标说明》(附件2)可作主要参考。为查实情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再采用其他有效方法,但标准应统一。评估验收结果填写《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评估验收结果综合分析表》(附件3)。
评估验收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三)评估验收结果的认定。
1.评估验收分数的核定。
评估验收分数的核定采用二次量化加权求和的方法。二级指标分A(合格)、B(基本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赋值权重系数1.0、0.6、0.4。评估验收时先确定二级指标的等级,再以该等级权重系数乘以该二级指标分值得出该二级指标得分,以此类推。最后二级指标之和即为总分。
2.评估验收结果认定采用百分制结合否定指标的评估方法。
① 按百分制评估验收结果等级的认定。
评估验收满分为100分。因是达标情况评估验收,结果只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合格等级:不低于85分。
不合格等级:低于85分。
② 按否定指标评估验收结果等级的认定。
无论学校督导评估得分如何,3个否定指标其中有1个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学校一律不合格。
四、评估验收的程序和时间
(一)评估验收的程序。
1.学校自评。在普查基础上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是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关键,各学校要保证标准化建设的进度与质量,在落实建设计划后组织自评。自评结果合格后向县(市、区)提出达标情况评估验收申请。
2.县(市、区)评估验收。县(市、区)在学校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逐校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方式按照县(市、区)推进规划,原则上建成1所评估验收1所。
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再进行一次评估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