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结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行动重点
在全县所有行业(领域),特别是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含渔业、采砂等)、建设施工(含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电力和水利建设等)、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9个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非煤地下矿山不按规定机械通风、不按规定探放水、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露天采石场不按规定实施中深孔爆破,尾矿库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道路交通
(1)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审批线路(串线)行驶的;
(3)客运车辆未安装GPS装置或者安装后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
(4)非营运车辆非法从事客运运输的;
(5)其他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3.水上交通
(1)不具备客运条件的船舶非法载人的;
(2)未经县级政府批准的渡口和停靠点非法运营的;
(3)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运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