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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4.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各级各类高中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执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秩序的通知》(吉教基字[2008]19号),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要严格禁止学校之间挖生源、跨区域招生行为,任何学校不准提前招生,不准跨规定区域招生,不准举行招生考试择优招生,不准以任何方式作违规招生宣传,营造学校公平竞争环境和良好秩序。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录取标准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校长责任。省教育厅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招生秩序混乱者要追究责任,坚决查处。
  5.学籍与考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加强高中新生的学籍、考籍管理工作。全省高中学籍全部实行电子化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严格审核学校上报的新生学籍并按时逐级上报学籍、考籍和学业成绩软盘。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学籍管理控制不力和管理不严的地方和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已经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学生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及时审核,实行有效监管。
  三、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一)省教育厅普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命题、制卷、发送试卷工作;市(州)、县(市、区)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各工作环节的责任,切实贯彻学业考试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要高度重视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理等工作,做到有预案、有准备、有应急措施,确保考场和考生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学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认识,严格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与考试秩序;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按《吉林省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吉中考通字【1996】1号)的要求,周密细致的做好各项考务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切实作好考试过程、试卷、档案材料等保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全程的监督检查,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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