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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五)奖励政策
  1.报考高中和5年制师范专业的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
  2.为保证和加强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的考生报考高中可降低5分录取。
  3.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4.省内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的优待按照《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规定执行。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含少数民族高中)按省委有关文件(吉发[2005]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加分幅度由市(州)政府确定。
  6.对见义勇为模范本人或子女的照顾按照省人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革命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降10分录取。
  上述奖励政策不能兼得和相加,如有两项以上,取最高值项。
  (六)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编制、经费、校园校舍等情况,科学确定学校规模,核定并一次性下发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不准调剂计划和二次录取,严格按规定班额分班,纠正超级大校和超级大班现象。
  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地要严格规范高中招生和收费行为,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人数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择优录取。招收择校生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准以任何借口再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其它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管理、财务审计、招生等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
  2.建立和完善高中贫困学生扶助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和学校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就读扶助机制,要在学杂费和择校费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扶助贫困生专项基金,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贫困生补助标准和办法,开展形式多样的贫困生扶助工作,保证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精神,在高中阶段招生过程中,特别注意协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比例关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分市州高中阶段招生指导性计划,科学安排域内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分校招生计划,加大统筹力度,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力度,推动域内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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