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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1]28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2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公告的工作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公告的宣传。各地要在当地的办税场所或报纸、电视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公告的精神。同时,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无照户纳税人)进行宣传,让所有的无照户纳税人了解总局公告的规定精神。

  二、加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对已纳入税务管理的无照户和长期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要利用综合征管软件或税收管理员平台上的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其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加强发票限量供应的管理。对领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为其代开发票,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凭《发票领购簿》申领发票,允许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手工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 “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精神,准许其使用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半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而拒不申报办理的纳税人,不得再为其代开发票。

  四、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加强非正常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以前年度的非正常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并在办税场所或报纸、电视上公告注销税务登记证件信息;对有欠税的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要按总局公告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总局公告施行后,各地要对非正常户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符合注销条件的及时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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