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他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是否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