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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气象卫星接收应用系统、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移动应急观测系统、高性能计算机系统等建设,构建多灾种立体气象观测网。以产业集聚区、城乡人口集居区、重点经济开发区、生态保护重点区、重点交通线路、重点流域和库区、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港口和渔港、旅游区等部位为重点,大力推进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每个设区市要建立1-2个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业气象试验基地。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备案、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要求,将各类专业气象探测设施纳入气象综合观测网建设布局,统筹推进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二)提高气象预报预警业务能力。对台风、暴雨、雷电、强对流、暴雪、冰冻、雾霾等强致灾天气或突发气象灾害,要加密监测、滚动预报、联合会商,努力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警网格化水平。充分利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提高多灾种预报预警的计算分析能力。加强对农村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地气象防灾减灾服务、农业气象监测预警、中小流域气象监测预警和海洋(港口)气象服务、交通气象服务等平台建设。
  (三)加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气象观测站网规划建设、监测信息共享等工作。统筹利用气象、国土资源、海洋、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交通运输、建设、城管、电力等部门资源,尽快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气象灾害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大火、海洋灾害、农林业病虫害、区域环境污染等的联合监测预警。
  (四)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论证。建立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快编制本地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积极应用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风险区划成果,建立各级行政区域和高影响行业的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完善防风、防洪、防浪、防雷、防滑坡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确定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程前,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在对上述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审查内容。
  四、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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