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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九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全省供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对供电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千瓦/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不含120平方米)按不低于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不含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千瓦/户配置。

  (二)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配置;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0-10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120瓦配置。

  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或者低于前款(一)、(二)项规定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电力管线建设规划由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部门联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用于从上级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但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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