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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电网公司公告
(第39号)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电网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生活用电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但住宅区内的高压用户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统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但农村自建房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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