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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做好特殊天气情况下防汛、除雪等工作。
  (一)汛期,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加大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生水毁及时抢修。
  (二)认真做好除雪防滑工作,保证雪停后24小时至少双向四车道积雪清除完毕,基本恢复正常运营条件;雪停后48小时,路面行车道及硬路肩积雪清除完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路况和养护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检查督导。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规和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养护资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或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养护资金安排不足,未能落实有关部门批准的养护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致使路况不能达到规定水平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日常养护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小修保养、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等,以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三十一条 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大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 局部改建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局部改造,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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