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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一)对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按照养护工程项目库建设的有关要求,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养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维修方案明确,技术简单的应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二)对于经营性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编制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维修方案明确,技术简单的仅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审批。
  (三)对于应急抢险工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在抢险结束后及时将应急抢险工程有关材料(影像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费用清单等)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工程投资额。
  第十六条 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监控中心、收费站等工作用房的改扩建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对于需新增占地的房屋改扩建项目,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对于不新增占地,但需扩大建筑规模的房屋改扩建项目,需依据房屋的使用性质,严格前期管理。对于以满足公众服务为目的的服务区房屋改扩建项目,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他如收费站、监控中心等房屋改扩建项目,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对于不新增占地也不扩大建筑规模的房屋改造工程,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工程分类、技术难度和工程规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单位要在认真调查、检测的基础上按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专业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项目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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