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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鞍山中支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鞍山中支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鞍山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九十一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越权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市财政局、鞍山中支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第九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国库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国库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七条 鞍山中支及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的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原则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或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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