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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和鞍山中支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和鞍山中支对账。
  第八十五条 《财政授权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账及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下达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八十六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手续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八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负责管理鞍山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选择代理银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
  (四)对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审核批复。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五)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实行国库系统的动态监督管理;
  (六)会同鞍山中支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十八条 鞍山中支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业务;
  (三)在国库单一账户,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支付财政资金;
  (四)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情况,并每日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六)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八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申请专项资金并保证所申请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九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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