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每月5、15日,预算单位在支付系统中申请专项资金拨款,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市财政局将签发的电子信息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单》送代理银行,同时将签发的电子信息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送鞍山中支。
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单》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附件9)。
第七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在支付系统中填写拨款凭证,同时打印《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支付清算。
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填写《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要内容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七十六条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七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公务卡或以现金等方式结算。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代理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单位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条 鞍山中支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附件10)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11)。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日报表于当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月末当日编制。
第八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下月初的2日前(节假日顺延)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报会计报表,报市财政局,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八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来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