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严禁预算单位擅自将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用于自行采购。
第五十九条 由预算指标下达的采购资金,采购后的节余资金作为财政结余,不得再用于该采购单位购买本次下达的采购指标以外的项目。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相关合同及加盖采购单位财务章的发票复印件,将采购资金直拨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 采购单位根据加盖“政府采购支付”印章的发票原件记固定资产账。
第四节 重点专项支出及转移支付支出
第六十二条 重点专项支出包括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科技资金、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农业及农业综合开发、粮食、国债、城市维护费等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
第六十三条 转移支付支出包括:省、市对县(市)区的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及专项转移支付等。
第六十四条 科技资金、教育费附加、排污费等专项,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和项目单位填写的《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将资金直拨到项目单位。
第六十五条 农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和项目单位填写的《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用款人及县(市)区财政。
第六十六条 地方粮油及价外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和用款单位填写的《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直拨用款单位。
第六十七条 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有偿国债专项和无偿投入的国债专项。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填写《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由市财政局直拨市直项目单位或县(市)区财政局。
第六十八条 城市维护费专项支出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预算单位填写的《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及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提供的情况,直拨项目单位或用款人。对于城区环卫、绿化、公厕、公园等部门市补助的劳务经费需通过财政上下级往来结算,市财政局不直接对这些单位拨款。
第六十九条 转移支付支出。省市对县(市)、区的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及专项转移支付,通过市财政局工资专户和国库单一账户直拨到县(市)区财政局相应的工资专户及农村税费改革专户。其中,工资转移支付资金按月拨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季拨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进度拨付。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是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包括:没纳入统发的工资支出、公用经费和定额补助;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单位经费类专项支出及重点专项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等;特别紧急支出;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一条 对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和定额补助,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指标文件确定数额,按照均衡原则,每月在6日之前向代理银行签发本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单》(附件7),向鞍山中支签发本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