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由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七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事局批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生成统发工资数据,每月20日前将经审核批准的统发工资数据资料及工资数据盘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机构进行核对,25日前送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核对后的工资数据,审核人员是否符合统发工资范畴及统发工资总额是否准确。核实无误后生成统发工资数据软盘,交送市商业银行和市工商银行,并于次月一日(节假日顺延)将工资拨付到其财政统发工资专户。
第五十条 鞍山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按统发工资数据生成工资表,同时为工资统发单位提供“统发工资拨款通知单”、“统发工资代扣代缴通知单”,于次月六日(节假日顺延)前将扣除代扣款项的实发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为各工资统发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和为个人提供的工资单。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审核后的统发工资数据中所列代扣款项,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划入相应的指定账户,各工资统发单位则依据“统发工资代扣代缴通知单”按比例配缴。
第五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补贴变化等情况,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支出包括: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指工程总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支出。
货物采购支出,指货物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批量采购年累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支出。
服务采购支出,指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支出。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给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文件填写《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附件5)将资金拨到政府采购专户。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要对鞍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所列的资金数额,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拨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在支付工程采购资金时,政府采购专户预拨资金不得超过财政直拨资金额的85%,其余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投资审核中心出据的并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所列资金数额,从政府采购专户将工程款拨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第五十七条 对于自筹资金购买的货物,用货单位要将资金存入政府采购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