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会计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目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九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支出活动。
第四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转移支付支出和重点专项支出。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预算指标文件分月分别按类、款、项及支出科目名称填写《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附件3)报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 从鞍山中支直接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填写的《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附件4)加盖印章,送鞍山市中心支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
从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填写的《预算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6),经市财政局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代理银行和鞍山中支。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资金于当日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并同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是财政性资金支付过程中使用的专用票据,也适用于对改革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具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等结算功能。
第四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使用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鞍山中支或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的,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银行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五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报送的统发工资数据资料和数据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向市商业银行及市工商银行财政统发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总额,通过财政统发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