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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第十九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按规定确需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要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非税收入账户中已纳入预算管理和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算,还用于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清算。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开设的资金支付清算账户,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自动电子清算,并将支付信息传递市财政局和鞍山中支。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鞍山中支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等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公务卡业务。
  第二十八条 鞍山中支按照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非税收入账户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实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账户的使用及管理比照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设专户,是财政部门为满足某项资金专款专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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