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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市财政局向鞍山中支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授权,向代理银行(即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要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一级预算单位且没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部门预算规定分月申请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并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资金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申请额度、批复的授权额度、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账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要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件1) 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批准设立。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局和鞍山中支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鞍山中支,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局一份,交代理银行一份。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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