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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3〕63号)和《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73号),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于2005年印发了《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鞍财库〔2005〕195号),对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现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财库〔2011〕1081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基于财政应用支撑平台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施工作的通知》(辽财办〔2011〕540号)修订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财政性配套和还款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鞍山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鞍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鞍山中支”)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在鞍山中支开设的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市财政局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零余额账户;按省财政厅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在鞍山银行为政府采购开设的采购专户;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外资金国库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鞍山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任何一类银行账户。鞍山中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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