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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核算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一、预算单位各项专项支出及大额支出要出具财政部门等相关批准文件,严禁挪用、占用财政专项资金。
  二、非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办理职工的工资、补助等转账业务须将商业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书复印件送至代理银行备案。
  三、对预算单位的招待费支出要控制在公用经费授权额度的2%,对汇往餐饮、酒店的会议费支出要出具会议文件(或通知)等相关资料。
  四、支付工程款项的预算单位需提供财政局的预算指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有银行贷款的预算单位,在偿还银行贷款时须提供财政局的预算指标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余额证明(银行贷款分户账加盖银行核算用章,每次还款必须提供)。
  六、预算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才能将资金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七、预算单位发放住房货币化的,需提供财政局指标文件、鞍山市住房补贴发放审批表和鞍山市职工住房平均基数补贴汇总表。
  八、预算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财政局指标文件,按指标文件金额缴存,其他资金不予缴存。
  九、预算单位发放丧葬费及遗属补助的需提供市人事局的审批手续。
  十、预算单位的特别紧急支出,需与代理银行说明,便于代理行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十一、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先和收款人签订托收协议(其中一份交代理行),再与代理银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水、电等公用企业提供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 已经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收款单位的账号或户名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业务时,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额度,将退回业务回单放至回单箱。
  第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行与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上年剩余额度作为上年结余结转到下一年度额度相应类、款、项科目内,预算单位可继续使用。

第二节 差错处理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市财政局、鞍山中支、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更正,对于串预算科目、串项的支出不予更正。

第三节 查询与对账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的当日及本年度历史发生额明细及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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