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未加盖印鉴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第三章 支付
第一节 支付流程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收到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应记载相应科目额度账户,并要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所授权的内容相一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丢失的,可凭单位介绍信到代理银行补打。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按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确定的内容,专款专用,严禁串项。自行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核算用章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付款通知联返还预算单位,各单位据此记录相应账户。预算单位付款回单丢失的,可凭单位介绍信到代理银行补制回单。
第十五条 现金业务的办理。
一、现金提取
1、代理银行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预算单位的规模、日均用现量和距代理行的远近,核定预算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各预算单位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一律不准超过此限额,超过限额的要及时缴存代理行。
2、预算单位办理现金支取要符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零用、备用金提取不得超过2万元。
3、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提现业务,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第一联背面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4、提现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整)的单位要提前一日进行电话预约。
5、预算单位提取现金时,填写《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收款人和付款人填写本单位全称,结算方式注明现金。
二、现金缴存
预算单位需要缴存现金的,经代理行同意后,填写现金存款凭证并注明原支出科目连同现金一同交代理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
第十六条 公务卡业务的办理。
参照《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转账业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