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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核算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立此类账户所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比照第三、四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根据需要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鞍山中支”)的规定预算单位可在商业银行保留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上下级往来、各种应收款项以及代发工资缴税、费(非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等核算。
  第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公务卡、现金结算等业务,可以由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节 凭证的领用及使用

  第八条 预算单位需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领用手续,填列“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两联),加盖预留印鉴,各单位经办员凭身份证办理。
  第九条 各单位领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用时要由领用人签字并设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毁,否则出现风险,后果自负。
  第十条 预算单位填写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要内容完整、清晰、印章齐全,其中出票日期、收付款单位账号、户名及开户行,结算金额大小写均不得涂改,该凭证必须机打手写无效,并保证《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信息与财政联网系统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一律拒绝支付:
  (1)凭证要素不全的,擅自涂改的;
  (2)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3)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
  (4)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5)支付金额超过授权支付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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