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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代理银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代理银行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五)组织实施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代理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监督,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公务卡的申领和停用等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协助代理银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员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代理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公务卡消费不突破年度预算指标。尤其在每年12月份,财务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剩余额度对公务卡消费进行控制,避免因额度不足而无法对公务消费透支报销还款。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为财政部门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代理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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