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对已审核确认报销的支出事项补录“经济分类科目、用途”等业务要素,生成授权支付凭证,自动生成“汇总还款明细表”。
(二)打印授权支付凭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送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并发送电子信息;同时系统自动向代理银行发送“汇总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打印“汇总还款明细表”,并将打印的纸制“汇总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后,送交代理银行。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一定时期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于收到授权支付凭证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代理银行收款账户。代理银行收到拨付的款项后,将款项划入公务卡,然后将“汇总还款明细表”盖章,一份代理银行留存,另一份返预算单位。
第三十条 “汇总还款明细表”由还款账户名称、账号和还款金额等信息要素组成,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如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将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以纸质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