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消费,然后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代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确有特殊需要,应提前征得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并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凭证(pos机小票),根据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业务。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下载消费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