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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08〕406号)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制定了《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鞍山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参照《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8〕488号),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既具有一般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也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和转账结算方式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印刷费、手续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保养修理费以及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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