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科研机构或政府部门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的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管理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产业化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技术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其中,管理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产业化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应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列示,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总预算或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预算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准许变更的批复。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变更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变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对于超过核定预算10%且超过5万元的,承担单位须阐明调整理由,书面报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旅游、人员福利、各种罚款、赞助、捐赠、投资、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在开支使用项目经费时,应取得全部合法票据并与本单位其他经费分开核算,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和年度决算,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资料和日常财务手续作为财务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