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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规范行政审批,强化设置源头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理顺审批工作程序,确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等相关审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明确审批工作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或放射诊疗许可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核,并依据专家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对新建医疗机构涉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其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设置放射诊疗科目及放射诊疗许可。
  2.加强监督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掌握的本底资料,针对较突出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监督检查。根据《深圳市卫生监督执法指南》的要求,每年至少对辖区放射诊疗单位监督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内容为医疗机构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预评价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落实情况、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持证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制度落实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年度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各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局,市卫生监督局做好全市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汇总工作。
  3.加大对放射诊疗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超放射诊疗许可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未落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检测不符合要求以及未配备、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放射卫生服务质量。
  1.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对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做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和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程序。
  2.有序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工作,所开展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必须在《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质量保证体系下,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开展工作,保证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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