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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全面自查,切实落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管理的主体,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自查自纠,依法履行放射诊疗管理的主体责任。
  1.落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核医学、放射治疗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性项目,在设计阶段还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医疗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2.依法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变更、校验。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批准放射诊疗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逾期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放射诊疗许可证》。
  3.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放射诊疗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设置放射诊疗管理架构,实行放射诊疗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各放射诊疗单位要建立以下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1)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4)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制度;
  (5)放射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6)电离辐射危害告知制度。
  4.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岗位健康管理,落实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上岗后应当定期参加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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