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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环〔20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提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近年来,我省不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项目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够合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的现象依然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凸显,对我省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源头控制,强化治理、加强监管,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确保我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源头控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一)严格环保准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14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水源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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