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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原则上送已建成的危险废物集中填埋设施处置或水泥窑协同安全处置,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量较大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市可自行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专用填埋设施。鼓励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综合利用等的技术研究。

  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借鉴国内外经验,在珠三角外围的清远、梅州、云浮等水泥厂集中地区,规划建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示范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必须有完备的烟气处理设施和废物贮存设施。

  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应符合“满足当地、兼顾周边”的原则,鼓励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落后、存在污染隐患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加强医疗废物监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收集和贮存,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体系,定期评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性能及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升级和整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焚烧处置设施。

  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到2015年全省各市均成立有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和环科院(所),扶持一批危险废物科研机构和鉴别机构,提升危险废物科研和鉴别能力;依托现有综合类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培育一批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

  探索建立废旧电池、光管等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体系。先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展至农村地区。加大宣传力度,促发市民的自觉性和积极参与性。

  (二)推广实用技术,尽快解决污泥处理处置出路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甄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积极借鉴和推广应用污泥深度脱水、厌氧消化、好氧发酵、余热干化等工艺技术,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步伐,在确保无害化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热电厂、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等设施协同处理处置污泥。加快建设各地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中心和县、镇级污水处理厂脱水升级改造、污泥堆肥和稳定化处理等工程,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约7000吨/日。到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完善制度,落实污泥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各项措施;加强对污泥转移的全过程监管,实施污泥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污泥随意倾倒和不规范处置;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严格项目环评论证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管理,淘汰就地堆置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或土法烧砖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

  (三)推进设施建设,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

  加快推进各地市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建设,按照“合理规划、安全处置”的原则,每个地级市范围设置不少于一个处置设施,由各地自行筹备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建设,形成工业固体废物基本的、最终的安全处置场所,使工业固体废物年处置能力达200万吨。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可配套污泥干燥、焚烧、安全填埋、综合利用等设施,其中安全填埋设施是必须设置的设施。各市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可优先处置印染污泥、造纸污泥、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严控废物。

  大力推进工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废物产生量。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技术改进、降低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要严格控制工业废弃物作为农业用途,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农用。

  以水泥建材、冶金和环保产业为核心构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系统,拓展资源化利用途径,充分利用水泥、建材和冶炼企业消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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