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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7.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8.无正当理由,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低保:

  1.现有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但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的;

  3.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除外)、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4.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子女出国留学的;

  6.有正常劳动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的人员;

  7.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8.半年以上不在本村居住,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三)特殊对象的申请和审批:

  凡国家党政机关科(乡)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负责人、享受国家工资的农村“两委”干部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岳父母),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上划一级,由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六、职责与分工

  (一)市级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对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受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且入户调查后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督促县(区)具体落实并办理;对群众反映、举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并予以处理。

  3.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办理特别审批事项。

  (二)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查、认定和审批工作,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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