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7.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8.无正当理由,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低保:
1.现有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但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的;
3.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除外)、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4.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子女出国留学的;
6.有正常劳动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的人员;
7.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8.半年以上不在本村居住,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三)特殊对象的申请和审批:
凡国家党政机关科(乡)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负责人、享受国家工资的农村“两委”干部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岳父母),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上划一级,由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六、职责与分工
(一)市级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对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受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且入户调查后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督促县(区)具体落实并办理;对群众反映、举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并予以处理。
3.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办理特别审批事项。
(二)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查、认定和审批工作,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