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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纳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要在乡(镇)、农村阳光农廉网和低保管理部门网站(页)上予以公示。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复核

  (一)县(区)低保管理部门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拍摄照片、信息比对等方式,每半年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市低保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保障对象总数的5%。

  (二)在复核和抽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或降低保障标准:

  1.不能主动参加定期复核的;

  2.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

  3.异地交叉重复享受低保的;

  4.户口转出本辖区的;

  5.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退休金的;

  6.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益性劳动的;

  9.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或不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11.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批的条件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市低保:

  1.农转非迁入不满三年的;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隐性收入难以查证,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拥有汽车、钢琴、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子女出国留学的);

  3.无特殊情况,提出低保申请前二年之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面积的家庭,有多处住房并出租的家庭;

  4.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5.拒绝各级低保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及家庭人口状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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