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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和复核,并按照上级规定张榜公示7天,农村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 (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注意见,上报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和审批工作,并通知乡 (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将审批的保障对象身份信息、保障金额送交委托发放的银行办理银行保障卡。对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委托银行办理保障卡。低保金代理发放银行根据县(区)低保管理部门报送的保障对象名单及个人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对象身份联网核查、预约领卡、批量开客户号、批量开卡等工作,并将保障卡交付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登记。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障卡的校对、审核、登记和发放工作。

  (六)市低保管理部门备案。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基本情况上报市低保管理部门备案。市低保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户数的10%组织抽查复核。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与公示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统一设置公开公示栏,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申办程序及市、县(区)两级低保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复审上报和审批的结果,每次时间不得少于7天。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家庭收入、保障人员、补助金额、享受时间、公示期限等,公示情况要拍照留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在申请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召开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驻村干部参加的评议会,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拍照留存。评议要建立专门的评议记录,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报的审批材料必须包括:1.参加评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的评议结果书面材料;2.公示经办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的公示结果拍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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