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标语;
(二)单位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报刊名称、用汉字显示的电视台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网络主页的单位名称;
(四)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五)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规范、无误,保持字迹完整清晰,并按下列规定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应当取上齐规则,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如有外文,以蒙汉外文的顺序制作;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