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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内容。

  2.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五中的“予以关闭”修改为“责令关闭”。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强制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发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可能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封存,扣留;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协助暂停支付违法经营者的存款。”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内容。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内容。

  3.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或者依据本条例在作出查封、扣押的决定前”和“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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