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需求最迫切、受益面广、见效快的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的村组。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市)审核、市级备案的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编制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申请,报乡镇审核。
(二)乡镇初审。乡镇财政所会同经管部门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区(市)财政、农业部门。
(三)区(市)审核。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将项目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规定,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三条 对批准同意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项目实施,根据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以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五条 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